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实验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包括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建设和经费使用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教学计划的实施实验教学改革。
第四条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核工作,努力做到合理开支实验室的各项经费,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五条 搞好实验室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协调其工作。
第六条 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在完成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第八条 完成实验中心主任分配的实验教学工作,做好本科生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过程中配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实验。
第九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实验技术。
第十条 承担或参与编写实验教学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材料。
第十一条 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实施难度较高的科学实验工作。
第十二条 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积极参与本学科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熟悉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了解仪器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审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说明和维修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负责仪器设备维护检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参加仪器设备的研制和改革实验装置等工作。对引进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开发。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做好实验中心主任分配的实验室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开放性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请临时使用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和借用药品(耗材)申请表的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对应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承担对应实验室的日常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对应实验室的本年度费用支出报表和下年度费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做好对应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的保管工作,完善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调入、增减、调出、借用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配合资产管理部做好对应实验室设备的定期清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本室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工作。
第六章库房管理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做好药品、试剂、耗材等物资的入库、出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做好药品、试剂、耗材等物资的借用、归还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做好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借用、归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好库房物品的定期清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好库房的安全工作。
第七章安全员职责
第三十条 安全员应经常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安全、保密教育,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保卫措施。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并分类,分项专人管理,要有严格的领用、使用、库存记录,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安全员及有关领导。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完后使用者应做好室内的清洁工作,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安全员随时抽查。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安全员负责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和要求,坚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熟悉本单位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在实验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做好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掌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及时入库登记,台账清楚,按制度做到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积极配合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对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按要求参加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培训工作,按要求上报年度购买、使用、库存各项统计数据。
第九章易制爆化学品专管员职责
第四十条 认真学习《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易制爆化学品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和要求,坚决按《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熟悉本单位制定的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在实验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管理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掌握发生易制爆化学品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后及时入库登记,台账清楚,按制度做到双人收发,双人入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以确保易制爆化学品安全。
第四十四条 积极配合易制爆化学品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按要求参加易制爆化学品主管部门培训工作,按要求上报年度购买、使用、库存各项统计数据。
第十章危险废物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李毅鹏
副组长:冯瑞香
组员:辛斌、尹佑卿、郑重、王鹤茹、蔡嘉希、杨烁
第四十六条 组长岗位职责
1、组长对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下文简称中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体系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和批准中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注中心危险废物上交审批表、文件和各类报表。
第四十七条 副组长岗位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中心的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责任体系;
2、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心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组长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组织开展中心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台账;
4、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向中心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小组成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5、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6、发生危险废物事故要及时上报,不能隐瞒事实,并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档案进行存档,包括:历届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简历、职称、具体分工)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对实验教学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包括:《实验教学任务计划表》、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第五十一条 对以下文件进行收集、汇编、存档:①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明细清单;仪器设备技术资料;②实验室平面图及用房面积,实验室基本设施简表;③实验室维持费的投入和支出情况;④承担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完成任务情况,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及获奖情况);⑤《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记录》、《便携仪器借用记录》;⑥每年实验室上报各种统计数字底稿;⑦各实验室自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借阅手续、交接签字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环境工程及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作为实验课考核的一部分。
(三)各实验室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学习、考核。
在实验课开课前、毕业论文及课外项目(大创、博文、公益活动、科研等)需进入实验室之前,各实验室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我院相关专业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水电消防安全知识;
(五)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教育方式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简称在线考试)。
第五条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二)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实验室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严谨的态度维护和开创文明、整洁、有序的教学环境。
第二章教师规范
第二条 教师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就餐。
第三条 教师不得使用实验设备加工处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
第四条 教师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发现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向实验中心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开课前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实验教学计划教师申报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特殊情况应提前3天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避免临时通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做到认真备课,试做实验,严格按教学大纲训练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操作,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严格整洁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节约药品、爱护仪器的品德。
第七条 每堂实验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组织上课学生完成仪器设备归位和卫生清洁等恢复工作,做好电、水、气、药品及门窗的检查,防止发生事故。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整洁,注意节约能源。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核;对实验中使用到的化学试剂(尤其是有毒有害药品)进行全面了解,并向学生讲解使用注意事项以及自我防护措施等相关安全知识;若实验可能使用到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具体规定详见《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章内容。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向学生认真宣讲实验室规则及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章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场地必须遵守各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要衣着整齐,保持室内安静、整洁,非实验用品一律不准带进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了解实验的步骤、方法和基本原理,熟悉实验设备、仪器的构造、使用性能和操作规程,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课中应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实验结果需经指导老师审查,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要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严肃认真地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节约水、电及其它材料。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动用其它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更不能自行拆卸所用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接触带电设备进行实验,要严格操作,注意防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应主动停止实验,并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完毕,主动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关闭水和电源。课后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要求文字简练、书写工整、图表清晰、结论正确,凡不符合要求的,视具体情况补做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 值日生在任课教师的安排下负责实验室的卫生清扫。
第十七条 补做或重做实验的学生要经过预约,经指导教师、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而导致损坏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便携式仪器借用管理办法》、《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药品、试剂、耗材管理办法》、《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使用规则》和《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防卫制度》等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同升线路检测中心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在校本科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科研和各类课外创新活动,提高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规范、持久、有序地做好学院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不仅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独立开拓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新世纪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必然。因此,凡由我校、院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均对师生进行课外开放,以共享学院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开放对象和开放内容
第三条 开放对象为我院教师、本科生及研究生等人员。
第四条 各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对社会服务项目开放。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根据本实验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等各类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学科兴趣小组、社团实验活动;学生技能鉴定考证;竞赛活动和各种小发明、小技改等科研活动实验,提倡学生结合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加老师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学院分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针对师生课外项目的开放形式为预约开放,即需提前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为避免教学实验与课外实验发生冲突,若《实验教学计划教师申报表》中的教学时间或实验项目临时变动,任课教师需提前3天与实验室负责人沟通协调。
第九条 学生因课外活动、毕业论文、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申请进入实验室,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实验室申请流程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只接受指导教师、课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兴趣小组组长、社团负责人等的使用申请。申请人负责与实验中心联系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借用、使用期间指导教师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切实履行实验室用水用电防盗防火防爆安全。指导教师需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实验人员人身安全,同时需对实验人员进行必要的仪器使用和实验技能指导、实验操作教育,保证实验操作规范及设备正常,并督促实验人员按时完成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学生课外实验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核;对实验中使用到的化学试剂(尤其是有毒有害药品)进行全面了解,并向学生讲解使用注意事项以及自我防护措施等相关安全知识;若实验可能使用到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具体规定详见《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章内容。
第十三条 任何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均有责任向学生认真宣讲实验室规则及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四条 本院学生应在使用实验室前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临时使用申请表》(附表1),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后提交给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为审核通过的个人(或项目团队)分配实验柜,申请者填写《实验柜使用信息表》(附表2)并插入到对应实验柜上的固定板中,同时填写《实验柜钥匙分配及领(借)用登记表》(附表3)领用实验柜钥匙,至此,申请者及其团队方可在申请期限内进入、使用实验室。
第十五条 暂不接受跨学院学生提出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期限到达后仍需借用实验室的个人(或项目团队),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规程重新申请借用实验室。
第十七条 若本届学生毕业,指导教师有继续该项科研项目的需求,不得私自将上一届学生的药剂、器皿(与实验相关的各类物品)转交给下一届学生,须由上一届学生办理归还手续,结清借用登记后,下一届学生再办理正规的借用流程(本办法第四章内容,包括附表1、附表2的提交和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结束后,实验室申请者应告知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相关老师负责审核其卫生、仪器清洁、药品归还等情况(具体要求详见本办法第五章),归还实验柜钥匙,审核通过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实验室使用及管理规程
第十九条 申请者及其团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详读并遵守《安环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者及其团队需接受实验中心的各项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提前做好预习和实验方案,爱护公物,恪守诚信,保管好个人物品,同时不随意动用他人实验柜中的物品。
第六章实验室(实验柜)钥匙借用管理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钥匙由实验中心人员保管,除计划内的教学实验外,其他有权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即完成本办法第四章借用流程者),须向实验中心借用并登记(附表4)。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钥匙原则上需当日借用当日归还,若遇特殊情况(如周末、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使用实验室),可在假期前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由实验中心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实验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配备实验室钥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钥匙借用人员应确保钥匙安全,不得转交他人,若遗失钥匙,将由借用人负责更换该房间的锁芯,相关费用由钥匙借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实验柜钥匙由项目负责人登记借用、保管,不得私自转交非项目组成员,离开实验室后,需将实验柜锁好,以防丢失;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归还实验柜钥匙;若不慎丢失,项目组成员负责更换实验柜锁,费用由项目组成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 若因借用人遗失、违规将钥匙转借他人造成实验室被盗、发生事故,则由钥匙借用人承担各项责任和损失。
第七章实验室化学品、耗材的领(借)用管理规程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现有的器皿、室内设备、药品、耗材等物品,拥有进实验室权限的人员可借用,借用流程见本办法本章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若实验中心无库存,需要购买的物品,采购后(其申购规程见本办法第九章),首先办理入库手续,而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流程见本章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药品、耗材的借用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提出申请,借用时须填写《实验物品领(借)用申请表》(附表5),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提交给实验中心物品管理员,按照物管员的要求登记后方可借走。
第三十条 课题(项目)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药品、耗材、器皿等物品均需归还至管理员处,以此注销借用记录;若借用的药品、耗材等已用完,需提供空瓶注销记录。若未归还或无法提供空瓶,借用人与指导教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市场时价。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药品、耗材等均不得外借或私自赠予他人,不得私自跨项目组借用药品,不得带离实验室(野外实验需提前说明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个人项目经费购置的化学品,需由实验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购回后登记入库,使用人按照借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本章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同样需要将剩余物品上交至实验中心库房。
第八章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使(借)用管理规程
第三十三条 大型高值仪器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微波消解仪、电化学工作站、倒置荧光显微镜、低速风洞、差热天平、多种气体仪表测试系统、吸附常数测定仪、煤尘爆炸性鉴定分析系统、瓦斯组分测定仪、全自动工业分析仪。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不得独立操作大型高值仪器;若需使用,应由其指导老师在场共同指导使用。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使用大型高值仪器设备前,必须经过专业的全面培训,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大型高值仪器使用前,必须提交完整的实验计划、实验方法及说明,以确保大型仪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同时保障实验成功率。
第三十七条 大型高值仪器使用后,使用者必须填写对应仪器的《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原始数据记录本》(附表11)和《大型贵重仪器仪器使用维护记录表》(附表12)。
第三十八条 小型和非高值设备使用期间,需定期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使用者使用后需对仪器进行清理。
第三十九条 便携仪器的借用制度参照《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便携式仪器借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均不得私自搬离、更换其所在房间和位置。
第四十一条 除冰箱、摇床外,其他仪器设备不得过夜通电使用。如有特殊要求,需在指导教师知情的条件下,提交过夜使用设备申请说明,获得实验中心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使用(高温设备除外)。在此期间,使用者和其指导教师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未提及的内容,参照《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便携式仪器借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实验中心物品购置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计划内的教学实验(根据每学期开学前各系提交的《本科实验教学教师计划表》界定)所需耗材、药品、器皿等物品均有实验中心统一购买,经费由实验中心基本运行费支出。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教学实验应由授课教师提出《计划外实验教学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由实验中心办公室,该课程所需耗材、药品、器皿等物品均由实验中心统一购买,经费从实验中心基本运行费支出。
第四十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若需购买耗材、药品、器皿等物品,应由使用者和其指导教师同时提出申请,填写《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物品申购表》(附表6)(包括报价和提供报价的供货商),经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由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统一购买,经费从实验中心基本运行费支出。本科毕业论文的花费额度应控制在300元/学生。实验中心不接受学生单独提出的购置申请。
第四十六条 本科生、研究生课外实践项目,若获得学校(或其他部门)立项(如大创、博文杯等),则该项目所有花销由项目经费支出;若经费不足,项目负责人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审批后,实验中心根据审批额度予以支持,此费用从实验中心基本运行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课外实践项目,未获得学校(或其他部门)立项,则该项目所有花销由指导教师承担,实验中心仅提供实验环境。
第四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该项目所有花销由教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验中心仅提供实验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课外项目和教师科研项目中独立购买的药品、耗材等物资,应按照《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药品、试剂、耗材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入库、借用、归还手续,所有物品由学院实验中心库房统一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同升线路检测中心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一条 烘箱
1、烘塑料制品温度不得高于50℃;
2、容器瓶口朝下,并用网格筛(网格篮子)盛放或者用橡皮筋捆扎固定;
3、切勿放到烘箱底层,堵住通气孔;
4、及时取出烘干的物品,并放回原来的位置;
5、易污染,有气味的物料请与干净的器皿、试剂分开使用烘箱。
6、烘样品尤其是植株不宜塞得太多,同时,打开烘箱的风扇,以使烘箱内温度均匀;
7、烘箱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连夜工作,人离开时需断掉烘箱电源;
8、烘箱一旦出现异常(如样品起火),首先应切断电源,不能立即打开烘箱门;
9、烘箱内不得进行样品消解、样品反应等操作。
第二条 酸浴缸(桶)
1、浸泡之前,把器皿上的标签纸和字迹擦干净;
2、入酸浴缸(桶)的器皿必须先洗干净,泥沙、矿物等除尽后才能入酸桶;
3、器皿在酸浴缸(桶)中的浸泡时间不超过48小时,个人少量小件请单独包装浸泡,及时清洗;
4、酸浴缸(桶)内的酸液应定期更换,废弃的酸液应回收至专用废液桶内,待统一处理,不可直接倒入水池中;
5、接触酸浴缸(桶)时应佩戴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
第三条 精密天平
1、使用前将水平气泡调准,并开机预热30min左右;
2、检查天平内是否放置了吸潮硅胶,硅胶呈蓝色为可用状态,粉色或紫色为吸潮后状态,此时应更换蓝色硅胶,将吸潮后的硅胶放置在烘箱中105℃烘干备用;
3、称取药品时,应防止称量物散落在天平内,如有散落应用毛刷及时清理,防止药品腐蚀天平;
4、读数时应关闭玻璃门,防止外界气流对读数的影响;
5、使用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检查天平内、外环境,如有异物需立即清理干净;
6、不能随意挪动、搬运天平;
7、定期校正。
第四条 pH计
1、测量时严禁平置、倒置,测量后将玻璃电极用纯水冲洗干净,并用吸水纸轻轻拭干,插入保护液(饱和KCl),确保电极探头在保护液液面以下;
2、使用完毕,请将试验台上的水渍擦净,并于当次清空废液缸;
3、玻璃电极不宜在较强的酸性、碱性溶液中长时间测量,不宜在高温下使用,不宜在脱水介质如无水乙醇、重铬酸钾等中使用,以免其表面失水影响其性能;
4、保护液应及时更换、添加。
第五条 水池
1、有机试剂、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严禁倒入下水道,应收集到指定废液桶中;
2、土壤,底泥、培养基等容易堵塞下水道的废弃物应倒入垃圾桶中;
3、强酸、强碱性的液体应收集到废液桶中,统一处理;
4、倾倒高浓度无害废液时,请及时开大水量稀释冲洗;
5、水池严禁清洗拖把、植物根系、生物样本等。
第六条 摇床
1、请尽量集中摇瓶,避免出现类似一个摇床一个瓶子的情况;
2、三角瓶在摇床中应考虑重量平衡问题,使摇床均匀受力;
3、摇瓶装液量不能太满(以1/2以下为宜,尽量不超过2/3),且不可盛装具有强腐蚀性的液体,以免溢出腐蚀摇床;
4、使用弹簧固定的摇瓶应均匀、交错放置,避免摇瓶发生碰撞,开机后请等达到设定转速且正常运转后,实验人员方可离开,事故液溢出时应及时擦洗摇床;
5、摇床停用时请及时转移摇瓶。
第七条 冰箱
1、冰箱中的样品应及时清出,原则上最长保存期限为一个月;
2、冰箱用于保存母液,请勿存放低浓度标液;
3、冷冻层严禁存放密闭、小口径或带精密刻度的易冻碎玻璃容器;
4、冰箱内的物品需标注试剂(样本)名称、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若无姓名标注且无人认领,由值日生处理,后果自负。
第八条 移液枪
1、禁止用枪吸取挥发性的强酸;
2、使用时应竖直持握、放置,不可横置或倒置,避免液体流入枪内,污染、损伤枪体;
3、使用后,需擦拭枪口,一次性枪头丢弃在垃圾桶内;
4、使用完后,请调至最大量程,并及时放回枪架;
5、使用前需校正。
第九条 带水浴锅、冷凝器类仪器
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水源,如长时间不用,应将仪器中的换热用水及时移走。
第十条 纯水仪
1、每次纯水仪存水箱蓄满后,请及时关闭电源;
2、根据实验具体需求选择纯水或超纯水,节约资源,延长纯水仪滤芯的寿命;
3、使用过程中保障取水口的清洁,防止污染;
4、长时间未使用,需将存水箱中的水排掉后重新产水使用;
5、废水出水管必须放置在水池中,不得垂到水池外,防止浸泡地板。
第十一条 空调
1、严寒、酷暑季节可以使用实验室空调机,但应关闭好门窗,合理设定温度;
2、实验人员离开前应及时检查、关闭空调机;
3、大型仪器所在实验室可酌情在实验全部完成后关闭空调机。
4、非使用季节应盖好机器防尘罩。
第十二条 实验室日常使用
1、实验者需遵守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规定,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餐,不得穿拖鞋进入实验室,实验者必须穿着实验服,佩戴口罩及手套等防护用品;室内严禁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2、实验室物品和药品不外借,公用物品不应在私人试验柜长期存放;
3、在进行高压、消解、灭菌、油(水)浴等操作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蒸馏易挥发、易燃液体时,不准直接加热的应置水浴锅上进行;试验过程涉及有毒的,易挥发的试剂,该试验一定在通风橱中操作;
4、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如发生强酸、强碱溶液溅出容器外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5、实验结束后,请做好仪器使用登记,及时整理及打扫干净公用实验台(包括通风橱、去离子水实验台、pH计实验台、分光光度计实验台),将实验中用到的量筒、烧杯、三角瓶等物品及时清洗干净并放回原处;
6、实验完毕,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
7、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倾倒垃圾。
8、器皿使用后随时清洗,染菌后应严格高压灭菌,不得乱弃乱扔;
9、各种仪器,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或使用不熟练,请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操作,仪器出现故障,请及时向负责人反映;
10、各种高值仪器的使用,详见仪器《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计算机数据拷贝前请格式化U盘,防止病毒侵入;使用后盖好仪器防尘罩;
11、定期检查清理冰箱、摇床,检查前通知样品所有者,以便及时安排好样品测定;
12、合理、节约使用水、电、药品及其他资源;留意水电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最后离开实验室的同学需留意烘箱、电炉、马弗炉、水浴锅、消煮炉等仪器,纯水机过夜需断开进水阀和电源,关好水电门窗空调;
13、每周四下午进行实验室清洁工作,进入实验室的同学应服从安排,做好清洁工作。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我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实验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系、实验中心、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实验中心(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环实验中心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实验中心主任、各系主任、各实验室责任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安环实验中心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实验中心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六条 实验中心负责人是本中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编制实验室技术安全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二)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本学科和所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电子电工、机械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送往危险废物暂存点,由实验中心通过武汉市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验室涉及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仪器,须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第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实验中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学院、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三)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对中心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四)实验室负责对进入该实验室进行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组对实验室的使用权限,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院、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院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安环实验教学中心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技术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防卫制度
第一条 危险品、毒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保存、发放或领用、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用易然、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实验室内要严禁烟火。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少量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
第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整齐,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室内禁止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严禁占用走道堆放物品。
第三条 实验室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第五条 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使用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罚。
第六条 室内禁止吸烟。除实验外,不准使用电炉、电暖器,各种油、气及酒精灯具。如因施工取电,应注意用电器的功率。
第七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实验用品和场地。寒暑假做好实验室的通风和防护,以防仪器设备锈蚀和霉变。
第八条 外来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如遇陌生人员,应主动询问,劝其离开,不听劝告者应及时向中心或院报告。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都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首则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单价(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及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大型贵重仪器服务范围
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固定资产,同升线路检测中心具有使用管理权。通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
第三条大型贵重仪器的申购、采购、订货等工作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严格遵守我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的相关规定。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保管、发放、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和实验中心共同负责。
第四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教学科研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摆放在醒目位置,若擅自或违犯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损坏或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任何人不得将相关的技术资料、文档、软件携出室外。一般不外借,只能在仪器室内阅读。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的检修和检测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若发生故障,专职技术人员不能排除,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组织维修,填写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详细记载使用及维修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的对外技术服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立足教学,服务科研”为原则,并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我院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第七条大型贵重仪器的对内技术服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本科生教学计划优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并免收费用。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大型贵重仪器实验原始数据记录本》(附表11)和《大型贵重仪器仪器使用维护记录表》(附表12)中规定的每一项目内容。
第八条大型贵重仪器的借出及拆改解体使用
实验中心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
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获得设备所在单位同意,资产处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
凡因技术落后,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资产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已同意报废的大型贵重仪器应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处理,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便携式仪器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首则
第一条 凡有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教学实验、研究生培养教学、教师科研项目的使用。
第三条 暂不对院外借用。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实验室需有《便携仪器借用登记表》(附表8),包括借还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归还时借用人要签字,归还时管理人员要登记。
第五条 若借用的仪器在校内使用且可以当日归还,在实验中心办公室登记即可借用,归还时间为借用当日17:00前。
第六条 若无法当日归还或者需要将设备带至校外,则需填写《便携式仪器借用责任书》(附表9),经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兼实验中心主任)以及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交至实验中心,并登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借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如有特殊需求请注明,借用人向中心分管院长提交《便携仪器借用责任书》时,由分管院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原则上,假期不借用任何仪器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需假期借用便携仪器,应征得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及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同意。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借用便携式仪器,需由教师本人填写《便携式仪器借用责任书》,并根据本办法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课外活动、毕业论文、参与教师科研需要借用便携式仪器,由学生本人和指导教师共同填写《便携式仪器借用责任书》,并根据本办法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在借用仪器时,借用人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借用者本人将所借用物送回实验中心,协助管理人员清点仪器设备,由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注销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归还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仪器负责人追回,若追回受阻,可向实验中心主任报备进行强制追回。
第十四条 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品、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实验室化学品、耗材等物资的管理工作是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实验室化学品及耗材的管理,规范其订购、领用等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各类化学品、耗材为实验室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实验用品、化学试剂和生物试剂。
第三条 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药(物)等。
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药品试剂为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品。
第三章实验室药品、试剂、耗材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实验药品储藏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物的保管、领用等由二人以上同时监控。
第七条 所有化学试剂应保存于干燥、避光、阴凉处,并远离火源。
第八条 生物制剂按其特定要求存放。
第九条 我院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购买剧毒品。
第十条 危险物品必须贴有完整清晰的警示标志,严防误用。
第十一条 对贴有有毒有害标记的化学和生物试剂,在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配备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保管要按其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操作,严密固封。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品、氧化剂、腐蚀性药品须分别存放,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灭火器。
第十五条 化学品贮藏室内禁止闲人入内,严禁在室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定期对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控制和消除的措施,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中心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给予解决。
第十七条 有毒的废液、废渣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严禁向下水道、垃圾桶中直接倾倒。具体内容参见《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防卫制度》第四章内容。
第四章实验室药品、试剂、耗材的购买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实验的具体情况,由实验课准备人员制定采购计划,填写《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物品申购表》后提交给实验中心管理人员,由采购员统一购买。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依照《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九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实验室药品、试剂、耗材的入(出)库和领用
第二十一条 药品、试剂和耗材的入(出)库和领用手续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药品、试剂购入后库管员认真核对,登记入库,使用完毕后登记出库。
第二十三条 领(借)用时根据《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七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无权私自借出或馈送药品试剂等物品。
第六章库管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库管员应定期核查,对过期、潮解、变质的试剂以及损害的耗材,要及时清理并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存放期有要求的化学品严格控制购买量,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七条 常用的化学品、消耗性材料应保持一定量的储备,保证药品耗材的供应。
第二十八条 购入后及时登记,使用完毕、借用、归还时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师生实验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确保师生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保障教学、科研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安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实验者在实验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 安环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
u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
u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审核;
u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领用、借用的审批;
u 负责实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保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u 各种实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方面的审查、抽检及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库房管理员负责:
u 负责申报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
u 负责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及信息反馈。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
u 负责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u 负责监督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发放标准
第七条 教学实验课程
每人每堂实验课配备一次性PE手套一副、耐酸碱乳胶手套一副、口罩一只、防护眼镜一副、实验服一件;如遇特殊实验,根据实际情况增配特殊防护用品。
第八条 本科毕业论文
每组配备一次性PE手套一盒、耐酸碱乳胶手套一盒、口罩一盒、实验服一件;
若实验涉及强酸强碱、挥发性有害物质,需自行配备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如遇特殊实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购买、佩戴配特殊防护用品。
第九条 其他(科研项目、课外实践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
自行购买、佩戴实验所需的防护用品。
第五章采购、保管、发放登记
第十条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由库房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申购计划,报实验室管理人员,经实验中心主任及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由实验室管理人员采购。
库房对实验安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
库房根据发放标准进行发放、登记。
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使用者本人签字,库房必须按规定建立实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附表10)。
第六章防护用品的分类及作用
第十二条 以下防护用品仅供参考,其他能达到使用效果的同性能用品也可使用。
序号 | 名称 | 图片 | 作用 |
M1 | 防护面罩
电动送风呼吸器 | 防止酸、碱液飞溅到脸部,造成伤害,捞酸缸里的器具、配制硫酸、浓碱可选其中一种,防护面罩配防酸碱口罩使用。 | |
M2 | 防有机口罩,可选择其中一种 | 防止有机气体进入呼吸道
防有机气体及颗粒物吸入 | |
M3 | 防酸碱口罩,可选择其中一种 | 防止酸碱由呼吸道进入体内
防酸性气体及颗粒物吸入 | |
M4 | 防化学护目镜 | 防止实验过程中药品液体溅入眼中造成伤害 | |
M5 | 一次性手套 | 防止腐蚀性药品接触手部皮肤 | |
M6 | 棉线手套 | 隔热,防止烫伤 | |
M7 | 隔热手套 | 防止被热蒸汽烫伤 | |
M8 | 防割浸胶手套 | 防割浸胶手套具有良好的有防割、止滑、耐热性能 | |
M9 | 耐酸碱手套 | 防止酸碱液溅腐蚀手部 | |
M10 | 防酸碱围裙 | 防酸碱液溅出腐蚀身体皮肤及衣服 | |
M11 | 防水围裙 | 防止衣服溅湿 | |
M13 | 一次性口罩 | 防酸性、有机气体、灰尘等 | |
M14 | 耐酸碱鞋 | 防酸碱 | |
M15 | 取药箱 | 防止试剂瓶掉落或者破碎造成人员伤害 | |
M16 | 推车 | 防止库房搬运药品时洒落 | |
M17 | 防毒安全眼镜 | 防灰尘、烟雾以及轻微毒性或刺激性气体 |
第七章防护要求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实验人员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实验人员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实验人员报库房,认定是质量问题后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防护要求
实验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实验。
序号 | 操作分类 | 必须佩戴防护用品 | 特殊操作环境要求 | 项目列举 |
1 | 药品配制和溶解 | 相应类型口罩(M3、M13、M2)、一次性手套(M5)、 | 有机溶剂配制需在通风橱中进行 | 所有项目 |
2 | 高温操作(水浴、水蒸气等) | 线手套(M6) | —— | 水分、糖滴定、蛋白蒸馏、乳固体等 |
3 | 有机溶剂提取、衍生 | 佩戴防护目镜(M4或M17)、防有机口罩(M2)和一次性手套(M5) | 整个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 维生素A、D、E、K1、叶黄素、脂肪酸类、脂肪、塑化剂、胆碱、OPO、植物甾醇、农药残留、维生素B1、碘、氯霉素、双氰胺、激素、瘦肉精、磺胺、喹诺酮、青霉素、三聚氰胺等 |
4 | 有机溶剂蒸发、浓缩 | 佩戴防护目镜(M4或M17)、防有机口罩(M2)和一次性手套(M5),温度高戴线手套(M6) | 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 脂肪蒸发、旋转蒸发、氮吹、固相萃取等 |
5 | 水相溶剂提取 | 一次性口罩(M13)和一次性手套(M5) | —— | 烟酸(烟酰胺)、维生素C、泛酸、牛磺酸、维生素B6/B2、维生素B1、甜味剂、防腐剂、亚盐、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葡萄球菌肠毒素、呕吐毒素等 |
6 | 高温灰化 | 线手套(M6),有酸加入时戴防酸碱口罩(M3)、一次性手套(M5) | 炭化及加酸后加热溶解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 钾、钠、钙、镁、锰、锌、铜、铁、铬、镉、灰分等 |
7 | 酸消解;排酸 | 佩戴防护目镜(M4)、防酸碱口罩(M3)、一次性手套(M5)、防护面罩(M1),性质不明物质不能检测 | 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 铅、砷、磷、汞、铝等 |
8 | 酸碱溶液浸泡/捞取器皿 | 佩戴防酸碱口罩(M3)、防护面罩(M1)、耐酸碱围裙(M10)或防护服和耐酸碱手套(M9)、耐酸碱鞋(M14) | 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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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培养基配制 | 一次性口罩(M13)和一次性手套(M5) | —— | 微生物实验 |
10 | 培养基溶解 | 在溶解过程中不许人员离开,佩戴一次性口罩(M13)和手套(M6或M7) | —— | 微生物实验 |
11 | 常见致病菌检测 | 一次性口罩(M13)和一次性手套(M5),一次帽子,鞋套 | 生物安全柜 |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志贺氏菌、阪崎肠杆菌、大肠杆菌O157、蜡样芽孢杆菌、溶血性链球菌、厌氧亚硫酸盐还原梭状芽孢杆菌孢子计数等 |
12 | 常规微生物检测 | 一次性口罩(M13)和一次性手套(M5),一次性帽子 | 无菌操作台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嗜冷菌、鲜乳中抗生素残留检测、芽孢和耐热芽孢检测、肠杆菌科、益生菌、维生素(微生物法)、β内酰胺酶等 |
13 | 其他操作 | 按照试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进行防护 | —— | —— |
第十五条 实验中若涉及未接触过的试剂应查明其特性,按照相关建议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帽子的佩戴要求:在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项目栏中未提及一次性帽子的操作,与生产车间相连的实验室必须佩戴,其他实验室根据需求自行规定。
第十七条 防护眼罩:上述提及的操作必须佩戴,其他前处理过程建议佩戴。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环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