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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级计算机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

来源:同升线路检测中心作者:陈君理发布日期:2018-11-26访问次数: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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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级计算机类专业分流实施细则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类)招生与培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对象范围

第一条专业分流对象:同升线路检测中心2018级计算机类本科生(含转专业后,调整进入计算机类培养的本科生)。

第二条专业分流范围:学校在计算机类招生中标注的办学专业,即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信息安全专业。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生源,其分流计划数以各专业分流计划数为基础按照比例单列,同样按成绩排序均衡分流至各专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专业发展原则。学院根据计算机类所含三个专业的发展定位、培养要求、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各专业培养规模,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个人意愿原则。在学生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等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三公”原则。及时面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小组。

组长:张敬东、张从发

副组长:肖慎勇、金大卫、刘永新

组员:信息系主任和副主任、计算机系主任和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年级辅导员、2018级计算机类班级导师。

分流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

第四章分流依据

第七条分流计划。根据计算机类各专业现有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拟定2018级计算机类各专业的分流计划如下: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分流人数占总人数比例45%-5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分流人数占总人数比例25%-30%

信息安全专业:分流人数占总人数比例20%-25%

该指标数上报学校。由学校综合具体情况最后确定各专业分流人数。

第八条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计算机类所属三个专业内,填报分流志愿。分流志愿填报不得多于2个专业,且分为第1志愿和第2志愿。专业分流优先考虑第1志愿。

第九条综合评定。对于第1志愿人数超出分流计划规模的专业,由学院根据申报学生大一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评定的得分顺序确定分流顺序。

综合评定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为基准。综合评定得分由基本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和能力评价3部分构成。综合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如下:

综合评定得分=基本素质评价×5%+能力评价×10%+知识水平评价×85%

不能按照第1志愿分流的学生分入其所填写的第2志愿专业。若第2志愿所选专业的人数超过计划数,则对按照第2志愿分流的学生继续按照综合评定的得分排序。排序在分流计划数之后的学生进入其他专业。

第十条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1.确有专长(须提供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进入该专业教育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 专业分流前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

3. 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经过特别申请通道优先选择专业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分流计划数的3%

第十一条没有填报专业分流志愿或只填报了1个志愿而未能按照志愿分流的学生,由分流工作小组指定该生修读的专业。

第十二条按专业类招生录取,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进入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的学生,若在该年级专业分流后,因个人原因退回原专业类,原则上应参加大类培养再专业分流。确实具备专业学习条件的,其修读专业不得双向选择,由学院分流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分流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实施专业分流工作时间:专业分流工作在专业类培养的第三学期内完成。

14周,学院启动专业分流的前期工作,工作任务包括:宣传发动、接受咨询、上报专业接收计划等;

56周,组织专业分流志愿调研并公布各专业接受计划;

79周,学生填报并提交分流专业志愿。学院受理特殊人才的专业分流志愿申请;

1012周,学院分流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学生志愿。如有需要,学院组织进行综合评定,对特殊人才申请进行面试。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学院确定并公示学生专业分流名单。公示期为3天。

第十四条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分流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分流工作小组负责答复。

如发现公示结果有错漏的,由分流工作小组研究后进行重新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五条专业教育时间:从学生修业的第四学期开始。

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分流工作过程中,出现本细则未涉及的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或由学院分流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同升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同升线路检测中心

2018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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